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敬保阳,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金葫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黄海燕,该院院长。
申诉人敬保阳因其父敬玉怀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3委赔1号不予受理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敬保阳申诉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之规定,请求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予以赔偿。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本案中,敬玉怀于1957年被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以(57)法刑第81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又于1982年8月24日以(82)刑申字第44号刑事判决,撤销了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57)法刑第81号判决,改判敬玉怀无罪。因此,敬玉怀被错误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期间均发生于1995年1月1日以前,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调整。综上,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3委赔1号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敬保阳的申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