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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20

黄某2、黄某1等与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20)川0121行赔初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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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某2,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继承,四川法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1,男,200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理人:黄某2,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系原告黄某1之父。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大南街70号。法定代表人:陈兴鹏,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波,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远雨,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准许原告黄某2、黄某1撤回起诉。

审判长:赵爽人民陪审员:王太华人民陪审员:王祖菊法官助理:李勃毅

书记员:罗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