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杨永康,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救助申请人杨永康以道路交通事故生效判决未完全执行、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杨永康称:我母亲华桂芝与被告罗文根、刘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荣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川0321民初674号民事判决,其中判决被告罗文根、刘容赔偿原告华桂芝各项损失38146.41元,支付原告垫交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1825元。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截止目前总共执行到位6600元,尚有各项损失33371.41元未得执行。母亲华桂芝交通事故医疗费,多数是我向人借钱垫付,之后母亲华桂芝又生病医治无效去世,花费不少费用。我现在身体有病只能从事简单劳动,妻子离异,还有两个子女在读书,生活和经济压力大,请求给予司法救助金33371.41元。
经审查查明:华桂芝(救助申请人杨永康之母)与被告罗文根、刘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川0321民初674号民事判决,其中判决被告罗文根、刘容赔偿原告华桂芝各项损失38146.41元,支付原告垫交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1825元。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以(2018)川0321执1013号案件立案首次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完全按和解协议履行,只履行了少部分义务,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2020)川0321执恢154号,截止目前共执行到位6600元,尚有各项损失33371.41元未得执行。救助申请人杨永康因母亲华桂芝交通事故垫支医疗费,母亲华桂芝生病期间及去世后又花费不少费用,现身体有病,妻子离异,有两个子女在读书,生活和经济压力大。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杨永康,因道路交通事故生效判决未完全执行,垫付医疗费未足额受偿,现体弱有病,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并有子女需抚养供读,面临生活急迫困难,应给予一定数额的司法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杨永康司法救助金6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