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20

广东金阳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清申13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广东金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园西路80号。诉讼代表人:张毅文,广东金阳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华,广东金阳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文若,广东金阳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金阳(北京)极品青岛啤酒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外马连道西里市运输公司(原托儿所内)。法定代表人:阮健明。申请人广东金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集团公司)以被申请人金阳(北京)极品青岛啤酒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极品公司)解散后,未在法定时间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亦未提起清算申请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金阳极品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金阳极品公司,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经查明,金阳极品公司于1997年12月3日成立,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广外马连道西里市运输公司(原托儿所内),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包装食品、饮料、酒等。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阮健明,注册资本总额3000万元。金阳极品公司的股东为金阳集团公司,出资24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80%,阮健明,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20%。因金阳极品公司未参加2000年度企业年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10月10日作出京工商处[2001]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金阳极品公司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强制清算案件。金阳极品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登记机关现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解散。金阳极品公司已于2001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故可以认定金阳极品公司已经发生解散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金阳极品公司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该公司债权人亦未提起清算申请,金阳集团公司作为股东申请对金阳极品公司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申请依法应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东金阳集团有限公司对金阳(北京)极品青岛啤酒经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郑伟华审判员:刘彧审判员:王玲芳法官助理:刘琦法官助理:孙立尧

书记员:焦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