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继红,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人民路916号。法定代表人:李东岭,该县人民政府县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鄢陵县自然资源局(原河南省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花都大道869号。法定代表人:田超群,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始清,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继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继红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马鸿达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袁晓磊法官助理:李慧
书记员:唐晓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