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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 · 2020

郑继红、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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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继红,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人民路916号。法定代表人:李东岭,该县人民政府县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鄢陵县自然资源局(原河南省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花都大道869号。法定代表人:田超群,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始清,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继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继红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马鸿达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袁晓磊法官助理:李慧

书记员:唐晓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