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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 · 2020

四川省自贡培德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1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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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自贡培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杨公桥。法定代表人:陈先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峰,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丹桂大街186号。法定代表人:单鑫,该管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自贡培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德公司)因诉四川省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行赔终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培德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理由为: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未开庭审理、未经庭审质证,未给予指导和释明,违反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培德公司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培德公司起诉请求判决高新区管委会赔偿其2006年7月16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的评估漏项的土地实物资金利息4255.98万元。结合其诉讼请求和理由来看,其起诉的内容实质是高新区管委会征收板仓工业集中区内房屋所涉的补偿内容,并非系高新区管委会已被确认为违法的行为所造成。且已有生效裁判认定了高新区管委会接受自贡市沿滩区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对培德公司位于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杨公桥东南侧自贡板仓工业集中区的房屋实施征收补偿的事实。培德公司明知高新区管委会不是适格被告的情形下,仍然坚持以高新区管委会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属错列被告。一审法院以培德公司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培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自贡培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昊权审判员:杨军审判员:乐敏法官助理:张林波

书记员:程怡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