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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 · 2020

董玉清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1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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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董玉清,女,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再审申请人董玉清因诉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凤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行赔终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玉清申请再审称:龙凤区政府要求再审申请人建设看护房的行为违法,该违法行为给再审申请人造成了损失,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应当已被确认为违法。本案,董玉清主张系龙凤区政府要求其建设看护房,但未能提供证明龙凤区政府曾要求其建设看护房的初步证据,其提供的《龙凤区关于加快发展棚室经济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内容系发展现代农业,并未直接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亦未对董玉清设定权利义务。董玉清以龙凤区政府为被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龙凤区政府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不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条件。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董玉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董玉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杨迪法官助理:陈默

书记员:凌白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