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艳,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刘万银,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忠,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起诉权、上诉权、撤诉权等诉讼权利。上诉人冯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不存在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冯艳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冯艳撤回起诉; 三、一审赔偿判决视为撤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宝林审判员:陈伟审判员:胡一帆法官助理:孙辉妮
书记员: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