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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20

冯艳与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非刑事赔偿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2020)鲁01行赔终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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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二审程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艳,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刘万银,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忠,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起诉权、上诉权、撤诉权等诉讼权利。上诉人冯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不存在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冯艳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冯艳撤回起诉; 三、一审赔偿判决视为撤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宝林审判员:陈伟审判员:胡一帆法官助理:孙辉妮

书记员: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