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庆岳,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曹殿军,区长。委托代理人滕腾,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洪家楼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冯延冲,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洪家楼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磊,主任。委托代理人滕腾,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洪家楼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冯延冲,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庆岳诉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洪家楼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经释明,原告同意变更被告,撤回对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对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其饲料加工厂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减轻当事人另行起诉的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张启胜人民陪审员:朱文艳人民陪审员:刘成刚
书记员:高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