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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 · 2020

王家光、王家修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9)辽行赔申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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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程序错误执行赔偿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家光,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家修,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家坤,女,195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家玉,女,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家玲,女,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再审申请人王家修、王家坤、王家玉、王家玲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光,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原沈阳市大东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18号。法定代表人:苏宗海,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73号。法定代表人:于威,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26号。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东分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天齐一巷5号。法定代表人:张海,该分局局长。一审第三人:王家全,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本院认为,本案系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再审申请人王家光等五人基于被申请人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而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房屋损失、房屋租金损失、附属物损失、屋内物品损失、误工费、租房费、水电费、装修费、搬家费、土地补偿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原沈阳市大东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作为拆迁人已于2008年4月取得拆迁许可证,依法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在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应当通过赔偿诉讼与物品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一并予以解决,而不应再要求申请人王家光等五人单独针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通过协商或裁决的程序予以解决,协商及裁决程序亦不是请求赔偿的法定前置程序。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王家光等五人主张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等损失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应当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程序予以解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王家光等五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刘少方审判员:李蕊审判员:闫劲松法官助理:姜宁

书记员:栾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