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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 · 2020

徐本发、毛敏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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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本发,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城关镇水坡村19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敏,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城关镇水坡村196-1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赫章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白果镇党校内。法定代表人:胡海,该县县长。

再审申请人徐本发、毛敏因诉被申请人赫章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赫章县政府)房屋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行赔终14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本发、毛敏申请再审称,赫章县政府违法强制拆除其位于贵州省赫章县城水坡村组实际面积为570.84平方米的案涉房屋,导致案涉房屋内家具、生活用品等被掩埋,应当赔偿徐本发、毛敏受到的实际损失。该损失应依据市场评估价值认定,包括徐本发、毛敏作为合法补偿安置对象在正常补偿安置程序中应得到的利益损失,以及不能返还的财产赔偿金。原审判决认定的房屋面积大为缩减了徐本发、毛敏房屋的实际面积,将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等同于征收行为确定赔偿标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徐本发、毛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赫章县政府在赫章县城关片区水坡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强制拆除徐本发、毛敏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而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赫章县政府应当对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给徐本发、毛敏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原审法院参照《赫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章县城关片区水坡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及《赫章县城镇建设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对徐本发、毛敏的房屋损失、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过渡费、搬家费、漏登且损坏的室内物品共计1517039.51元及相应利息予以赔偿,已依法保护了徐本发、毛敏的合法权益。徐本发、毛敏请求依据市场评估价值认定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徐本发、毛敏的房屋面积系依据强制拆除前赫章县政府对案涉房屋进行勘丈登记时制作的《赫章县征补办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勘丈登记表(一)》记载的460.35平方米房屋面积认定,徐本发、毛敏现主张房屋实际面积为570.84平方米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徐本发、毛敏的屋内物品已由赫章县政府进行清点登记并制作《赫章县公证处证据保全物品清单》,清单上载明的40项物品由赫章县政府保管。赫章县政府于2019年4月30日向徐本发、毛敏送达《关于水坡物品移交通知书》要求就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移交,一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召集双方清点移交物品,而徐本发、毛敏均予以拒绝。原审判决由赫章县政府按照《赫章县公证处证据保全物品清单》载明的内容将保管的物品返还徐本发、毛敏,并无不妥。综上,徐本发、毛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本发、毛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魏文超审判员:朱婧审判员:叶阳法官助理:程奕

书记员:廖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