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文祥,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孙文祥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雪苑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景权,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孙文祥因诉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睢阳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行赔终1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文祥申请再审称: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睢阳区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安置房,且北海花园小区有商业规划,履行协议具有现实可能性。二、评估机构按照住宅用途评估,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商住事实不符,且价值偏低。房屋用于出租,应采取收益法评估房屋价值。三、酌定装修装饰、室内物品损失赔偿数额较低,搬迁费、安置费、房租损失也应予以赔偿。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睢阳区政府强制拆除孙文祥房屋的行为已经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造成相应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被拆房屋原址已规划为公共事业用地,孙文祥诉请置换同等面积北海花园小区西南角一层商铺,不具有现实可能性,无法予以支持。孙文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商住,评估机构按照一层商业用房、二层住宅用途予以评估,具有事实根据。评估报告中确定的2017年一层商业用房8213元/平方米、二层住宅4473元/平方米均高于一审调取的该区2017年二手房均价,2019年度住宅均价相对2017年上涨24.4%,二手商业房均价基本没有变化。故本案一层商业用房按照评估价8213元/平方米确定价值,对二层住宅按照评估价4473元/平方米上浮24.4%确定价值,并无不当。一、二审酌定装修装饰、室内物品损失赔偿数额,符合本案实际。孙文祥已获得货币赔偿,不符合支付临时安置费情形。出租房屋损失不属于行政赔偿的直接损失范围,一、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孙文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文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袁晓磊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马鸿达法官助理:张海婷
书记员:李岩松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