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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司法赔偿 · 2020

陈爱民、涟源市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2020)湘委赔监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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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司法赔偿程序错误执行赔偿文书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陈爱民,女,汉族,1954年10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山居委会市。委托代理人:周迪轩,男,汉族,1949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山居委会市。系陈爱民之夫。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涟源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涟源市六亩塘镇三步桥村。法定代表人:曾文彬,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建雄,该院工作人员。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但下列情形除外:(三)经诉讼程序依法确认不属于被保全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且无法在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予以补救的”,本案中,周建明与涟源市湘涟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湘高法民二终字第21号生效民事判决后,周建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涟源市湘涟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涟源市人民法院查封、拍卖了登记在陈爱民名下的仓库,执行过程当中查封和拍卖的依据为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娄中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0)湘高法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虽然本院(2010)湘高法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登记在陈爱民名下的仓库房地产属于公司财产,但是该判决后来被法院判决撤销。涉案仓库登记在陈爱民名下,现有证据表明并非被执行人涟源市湘涟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虽然,涟源市人民法院在2020年6月恢复周建明与涟源市湘涟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但涉案仓库现已被拍卖竞买人毛永吉拆除重建,原决定没有查清陈爱民的损失能否在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予以补救,简单以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为由,驳回陈爱民的赔偿申请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