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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司法赔偿 · 2020

刘兆琦、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违法保全赔偿赔偿决定书

(2019)辽02委赔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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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司法赔偿程序违法保全赔偿文书

赔偿请求人:刘兆琦,男,汉族,1954年1月26日生,无职业,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刘田(刘兆琦之子),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赔偿义务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明珠广场6号。法定代表人:温连生,该院院长。赔偿请求人刘兆琦以违法解除保全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因赔偿义务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刘兆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请求人刘兆琦的国家赔偿请求:请求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赔偿因违法解除查封导致损失1460000元。事实与理由:赔偿请求人刘兆琦与中国兴南集团大连公司拖欠土石方运输款一案,2000年2月14日,甘井子法院下达(2000)甘民裁字第4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中国兴南集团大连公司位于甘井子区××镇××型房屋××栋(大房执甘字第71971号)。2000年3月7日,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内容:“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你院(2000)甘民裁字第4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00年2月14日收到。查封中国兴南集团大连公司位于大连湾××××B型房屋1处,该范围房屋己在1995年5、6、11月办理过抵押”。2000年3月10日,甘井子区法院做出(2000)甘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兴南集团大连公司给付原告刘兆琦欠款502000元及违约金(自1997年2月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息。案件受理费7510元,由被告负担。赔偿请求人于2019年6月26日经查询法院档案:调取(2000)甘民初字第426号卷宗发现没有1.解除房屋查封(大房执甘字第××号)的(2000)甘民初字第426号裁定书,以及(2000)甘民协字第4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另,在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甘井子区法院执行员张国在2001年6月13日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签发(2000)甘民协字第4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中国兴南集团大连公司位于大连湾土城子村房屋壹栋(三层)的查封(大房执甘字第××号)。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当日收到(2000)甘民协字第4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收件答复:解除中国兴南集团大连公司位于大连湾土城子房屋壹栋(共三层)。因甘井子区法院无正当理由解除查封,属违法行为,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实现债权,故请求国家赔偿。

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刘兆琦于2019年7月8日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收到赔偿请求人刘兆琦的申请后二个月内未做出是否赔偿决定。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为自赔案件。自赔案件系人民法院自身错误或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赔偿纠纷所致,在此环节,属国家赔偿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自身问题的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负责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赔偿小组或者赔偿委员会讨论后,报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收到赔偿请求人刘兆琦国家赔偿申请后,向赔偿请求人出具国家赔偿申请相关材料收讫证明,但没有做出是否赔偿决定,该情形实质为案件不予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未经审查并作出是否赔偿决定,未履行国家机关先行处置权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决定。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