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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郑水光其他案由其他执行决定书

(2020)浙0802司救执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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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郑水光,男,195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救助申请人郑水光以其与衢州五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郑水光称,其与衢州五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法院民事判决,衢州五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需支付救助申请人合计11185元,后经法院执行,救助申请人没有得到相应款项。救助申请人因身体不好、家庭经济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郑水光与衢州五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浙0802柯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衢州五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支付郑水光111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判决生效后,郑水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执行案号(2020)浙0802执697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衢州五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3月10日,救助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身体不好、家庭经济困难为由,请求给予司法救助,并提交了病历、发票及其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困难证明。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在申请中所反映的其生活存在困难的情况属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司法救助条件。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郑水光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1185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