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简德军,男,生于1973年4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区。
救助申请人简德军以其在劳动争议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简德军称与四川天融无纺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工资4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未执行到款项。救助申请人父母年老多病,常年吃药,无经济收入,配偶因身体不好,未外出打工,儿子无一技之长,因疫情影响,现待业在家,本人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家庭年收入约2万元,还欠有外债,导致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4800元。
经审查查明,简德军系四川天融无纺布有限公司职工,从事生产操作工作,因公司拖欠工资,简德军多次催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四川天融无纺布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川1403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四川天融无纺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简德军2015年8月和9月的工资共计4800元。判决生效后,因四川天融无纺布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简德军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0)川1403执802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款项4800元。另查明,救助申请人简德军一家5口,父亲简长贵、母亲熊学琴年迈多病需要人照顾,且无收入来源,配偶梁根花在家,儿子简聪目前无业。简德军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家庭年收入约2万元,家庭生活困难。简德军在与四川天融无纺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后,未获得过其他赔偿、补偿或救助。以上事实有简德军身份证及其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眉山市彭山区青龙街道桂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证明》,(2016)川1403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简德军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家庭收入本就低,因未执行到劳动报酬,导致生活困难,故简德军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证据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六)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之规定,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同意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简德军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为48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之规定,综合考虑简德军实际遭受的损失、家庭经济状况及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等相关因素,给予救助申请人简德军司法救助金4800元。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简德军司法救助金48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