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蒙海肃,女,壮族,1977年3月13曰出生,住广西武鸣县。
申请人蒙海肃与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劳人仲案字(2018)第133号仲裁裁定书。裁定确定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蒙海肃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5月14日工资23567.49元、质量保证金941元。现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满,但是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后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进入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均无力偿还且已进停工,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称: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8)第133号仲裁裁定书。裁定确定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蒙海肃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5月14日工资23567.49元、质量保证金941元。仲裁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公司进入停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蒙海肃生活较困难,故申请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南劳人仲案字(2018)第133号仲裁裁定书。裁定确定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蒙海肃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5月14日工资23567.49元、质量保证金941元,经过财产调查,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联兴村民委员会作出证明,证明其生活确有困难。
本院认为,申请人蒙海肃与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8)第133号仲裁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进入执行程序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情况符合救助条件。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蒙海肃司法救助金2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审判长:陈庆东审判员:陈胜贵审判员:廖思养
书记员:覃培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