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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蒋超劳动争议其他执行决定书

(2020)桂0803司救执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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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蒋超,男,199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镇沙田村上沙田组3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杨荣绍,贵港市港南区荣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蒋超以其在劳动争议纠纷审判过程中因工伤残无法工作,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部门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之后转本办审查处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蒋超称:其与甘侦燕、赖佰进、姚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甘侦燕、赖佰进、姚旋赔偿其因工伤残造成的经济损失7333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伤残无法工作,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故请求本院依照法律及政策给予司法救助金。经审查查明,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了(2019)桂0803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赖佰进、姚旋、甘侦燕向蒋超赔偿一次性伤残赔偿618152元、住院期间生活费5435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5489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25元、住院医疗费16786.67元、工资5064元。赖佰进、姚旋、甘侦燕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桂08民终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赖佰进、姚旋、甘侦燕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蒋超于2020年4月28日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33371.67元及利息,至今执得款项3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赖佰进、姚旋、甘侦燕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蒋超因工受伤致伤残等级三级,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其父母在家务农,家中还有老人需要赡养,家庭经济困难。在本院执行(2020)桂0803执356号过程中,蒋超未得过国家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蒋超因工受伤,目前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且未获得过司法救助,现申请司法救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救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蒋超司法救助金15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