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徐恒岳,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那黄村共了坡5队118号,公民身份号码。
救助申请人徐恒岳以本院(2020)桂0109执358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未足额执行到款项而面临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进行审查处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徐恒岳称:徐恒岳与广西行享适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5331号仲裁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广西行享适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此,救助申请人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桂0109执358号,但是至今未足额执行到款项,现救助申请人家庭面临经济困难,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4000元。救助申请人徐恒岳为证实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那黄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本以及住院医疗费支付单等材料。2020年10月19日,本院就救助申请人徐恒岳家庭经济状况对其进行了询问。-2-
经审查,本院查明:徐恒岳与广西行享适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5331号仲裁调解,主要内容为:一、广西行享适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徐恒岳的工资,于2019年10月25日支付500元;2019年11月15日支付500元;2019年11月30日支付3731元,合计4731元。二、自徐恒岳收到上述第一项款项后,徐恒岳与广西行享适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结清。调解书生效后,广西行享适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恒岳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0)桂0109执358号,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473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通过执行财产查控系统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互联网金融机构等部门以及其他方式调查广西行享适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到位金额仅为731元;同时,徐恒岳亦未能提供广西行享适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20)桂0109执358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徐恒岳现月收入约3000元,其妻子月收入约3000元;其两个孩子分别就读四年级、五年级;其父母身体不好,无工作收入,母亲曾因摔跤造成脑出血住院治疗。家庭收入来源少,开支较大,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的规定,徐恒岳因(2020)桂0109执358号劳动争议纠纷 -3- 一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而面临生活困难,属于确实需要救助的情形,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救助。本案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八)项、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徐恒岳司法救助金4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