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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罗庶年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决定书

(2020)桂0123司救执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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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罗庶年,男,1955年5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切学乡板烈村坡老屯**,公民身份号码。

救助申请人罗庶年以其在申请执行人罗庶年与被执行人黄日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罗庶年称,申请执行人罗庶年与被执行人黄日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并判决黄日东支付申请人劳务费9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经向金融系统、工商、房产、车管所等部门查询,均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给申请人造成了较大生活困难。故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金5000。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罗庶年与被执行人黄日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并判决黄日东支付申请人劳务费9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穷尽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四千多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了较大生活困难。故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金5000。另查明,截止本次司法救助听证会结束前,申请人尚未能得到任何救助。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的救助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罗庶年司法救助金5000。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