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李大艺,男,1965年7月9日出生,壮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西隆安县。
救助申请人李大艺以其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颜廷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李大艺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颜廷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桂012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陆春连、黄金英、陆春泉、余仁理、李大艺、马丽华劳务费人民币615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159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劳务费之日止)。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支付劳务费,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取得劳务费分文,而申请人现已因本案造成收入减少,生活较为困难。故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金3000元,为申请人解决燃眉之急。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颜廷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桂012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陆春连、黄金英、陆春泉、余仁理、李大艺、马丽华劳务费人民币615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159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劳务费之日止)。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支付劳务费,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执行到款项。另查明,申请人已因本案造成收入减少,生活较为困难,截止本次司法救助听证会结束前,申请人尚未能得到任何救助。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的救助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李大艺司法救助金3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