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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陈宝东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决定书

(2020)桂0123司救执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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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陈宝东,男。

救助申请人陈宝东以其在申请执行人陈宝东与被执行人周辉、周康、尹太平、杨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陈宝东称,申请执行人陈宝东与被执行人周辉、周康、尹太平、杨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并判决周辉、周康、尹太平、杨军支付申请人香蕉管理承包金61173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均在外地,且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未执行到执行款。给申请人造成了较大生活困难。故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金4000元。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陈宝东与被执行人周辉、周康、尹太平、杨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并判决周辉、周康、尹太平、杨军支付申请人香蕉管理承包金61173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均在外地,且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未执行到执行款。给申请人造成了较大生活困难。故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金4000元。另查明,截止本次司法救助听证会结束前,申请人尚未能得到任何救助。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的救助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陈宝东司法救助金4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