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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2020司救执80号(黄美华)救助决定书

(2020)桂0123司救执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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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黄美华,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

救助申请人黄美华以其在申请执行人黄美华与被执行人陆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黄美华称:救助申请人黄美华与被执行人陆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隆安县法院作出的(2019)桂0123民初8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陆文应支付申请人劳务费6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目前被执行人陆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属于特困群体,生活十分困难,故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金650元,为申请人解决燃眉之急。

经审查查明,救助申请人黄美华与被执行人陆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123民初8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陆文应支付申请人劳务费6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调解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向银行、不动产、车管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本案未能执行到款项。另查明,截止本次司法救助听证会结束前,申请人尚未能得到任何救助。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的救助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黄美华司法救助金65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