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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周玲芝其他案由其他执行决定书

(2020)皖0621司救执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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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周玲芝,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救助申请人周玲芝以其在刘威抢劫罪、强奸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生活困难为由,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周玲芝称,刘威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经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5)濉刑初字第002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刘威赔偿周玲芝经济损失17255.42元。判决生效后,刘威未履行。周玲芝于2017年1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刘威在狱中服刑未执行到位,现家庭困难,特申请救助17255.42元。

经审查查明,2015年3月28日23时许,在濉溪县刘楼庄,刘威酒后翻墙进入同村周玲芝家,到一楼卧室欲与周玲芝发生性关系,周玲芝下跪求饶未果,遂逃至二楼东间卧室打开窗户欲求救,被刘威拉住并按倒在床上实施奸淫。后周玲芝借机从二楼窗户跳到邻居家中求救,后被送至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周玲芝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周玲芝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损伤及其后遗症已构成十级伤残。经本院审理并作出(2015)濉刑初字第002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刘威赔偿周玲芝经济损失17255.42元。判决生效后,刘威未履行。2017年1月6日,周玲芝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刘威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刘威在服刑期间,本院已依法限制刘威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周玲芝住濉溪县刘楼庄南队,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刘威的刑期至2020年3月31日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受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本案中,本院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周玲芝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其申请符合上述救助的规定。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周玲芝司法救助金1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