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鼎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华盛路45号宝华诚工业区1栋2楼。法定代表人:张斧,董事长。被申请人:深圳南水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区七路26号。法定代表人:倪建康。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委托代理人:杨福全,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瑞琼,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深圳矽感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鼎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南水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白田甜审判员:谢继宇审判员:王芳
书记员:王奇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