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盈盛浩洋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王确。
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裁定受理深圳市盈盛浩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盈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为盈盛公司管理人。管理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盈盛公司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清算工作基本完成,请求本院终结盈盛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依法宣告盈盛公司破产,2020年8月26日裁定认可《盈盛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根据分配方案已将全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提存,清算工作已基本完成。
本院认为,盈盛公司的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清算工作基本完成,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市盈盛浩洋运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案件受理费559.83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霍雨审判员:谢继宇审判员:赵钟
书记员:王奇峰(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