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鹏海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肖平。
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裁定受理深圳市鹏海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海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为鹏海辰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0年3月3日,管理人请求本院裁定确认《深圳市鹏海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补充债权表》记载的债权。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0年1月8日裁定确认了《深圳市鹏海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表》记载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等7家债权人的债权。2020年1月10日,管理人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谭亮补充申报债权,申报金额为43731.30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确认金额为40333元,为普通债权。管理人将确认结果编入《深圳市鹏海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补充债权表》后,提交全体债权人进行核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全体债权人均未对此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鹏海辰公司因下落不明,无法对债权审核结果进行核查,管理人遂申请本院裁定确认上述补充债权表记载的债权。
本院认为,鹏海辰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对债权审核结果进行核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核查情况,全体债权人对《深圳市鹏海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补充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申请确认上述补充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等2家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深圳市鹏海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补充债权表》)。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霍雨审判员:赵钟审判员:黄新
书记员:杨馥溢(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