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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山东鑫力达润滑油有限公司与镇江凯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12破申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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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

申请人:山东鑫力达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法定代表人:王福帅,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镇江凯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浩,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倩雯,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山东鑫力达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力达公司)与镇江凯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鑫力达公司同意,于2020年8月17日决定将凯邦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8月24日,本院对凯邦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凯邦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鑫力达公司与凯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形成本院(2017)苏1112民初877号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愿以720465元结算货款,由凯邦公司按约定的期限及金额给付鑫力达公司。如凯邦公司一期未按约定期限或金额履行,则视为债权全部到期,鑫力达公司可按照原价款820465元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凯邦公司负担。因凯邦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鑫力达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凯邦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鑫力达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恢复),因双方再次达成和解协议,鑫力达公司撤回执行申请。后因凯邦公司仍未依约履行给付义务,鑫力达公司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恢复),执行标的额720465元,全部未执行到位. 另查明,凯邦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8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住所地为镇江市。经营范围为石油化工产品研发;润滑油、针纺织品、机电设备、电线电缆、机床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工具、电器开关、家用电器、汽车配件、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凯邦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为1件,未执行到位金额720465元。经查,凯邦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投资权益、到期债权、保险、机动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未再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鑫力达公司系凯邦公司的合法债权人,凯邦公司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凯邦公司系破产适格主体,且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鑫力达公司要求对凯邦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山东鑫力达润滑油有限公司对镇江凯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范光萍审判员:凌鸿波审判员:成莲法官助理:裴娅颖

书记员:韦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