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楚彬,男,汉族。被执行人林丽敬,男,汉族。被执行人邓春梅,女,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楚彬与被执行人林丽敬、邓春梅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惠中法民一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丽敬、邓春梅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黄楚彬48905.9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丽敬、邓春梅已将全部执行款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黄楚彬,并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66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执字第42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林丽敬、邓春梅共同共有的房的查封。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惠中法民一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伟光审判员:李雄杰审判员:黄金咏
书记员:车学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