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奉化市君翔电器厂,住所地奉化市莼湖镇陈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953597673。代表人:王丹君,该厂投资人。被申请人:宁海县松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桥6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56278600A。法定代表人:王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20年1月10日,申请人奉化市君翔电器厂在执行过程中以被申请人宁海县松大电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宁海县松大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宁海县松大电器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宁海县松大电器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2017年5月23日核准登记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桥6路16号,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19)浙0226民初3545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应于2019年7月28日和2019年8月28日前分别支付申请人货款20000元,被申请人应于2019年9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货款21663.5元。届期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依申请人申请案件均进入执行程序,前两期已执行完毕,最后一期21663.5元未执行到位。截止目前,本院以宁海县松大电器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1件,未履行;以宁海县松大电器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2件,涉案标的额190180元,且公司相关人员均下落不明,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核查,发现被申请人宁海县松大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有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虽然已查封但是没有实际扣押,基本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受理申请人奉化市君翔电器厂对被申请人宁海县松大电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童钱勇审判员:仇华审判员:章琴琴
代书记员:邬希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