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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4

宁海县银洁建材五金厂与宁海县弗莱克斯电气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4)甬宁破(预)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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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破产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宁海县银洁建材五金厂。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桥下潘村。代表人:潘洁。被申请人:宁海县弗莱克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大佳何镇大佳何村。法定代表人:尤建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4年10月8日,申请人宁海县银洁建材五金厂以被申请人宁海县弗莱克斯电气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重整。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014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听证。本院查明:宁海县弗莱克斯电气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宁海县银洁建材五金厂与被申请人宁海县弗莱克斯电气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不锈钢、螺丝、铜件等产品。经对账,截止2014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货款1330952.07元。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货款,但未果。据初步了解,被申请人目前资产价值约5500万元,自有负责约5000万元,为宁海县宏盛金属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担保债务1200万元,为宁波宏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担保770万元。现宁海县宏盛金属有限公司和宁波宏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陷入严重债务危机,被申请人极有可能因担保债务较多而丧失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宁海县银洁建材五金厂与宁海县弗莱克斯电气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具备申请重整的主体资格。宁海县弗莱克斯电气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供应商、职工队伍和客户保持稳定,具有通过重整获得新生的可能性,并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本案经听证,主要债权人、债务人、大部分股东、职工代表均同意重整。宁海县弗莱克斯电气有限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宁海县银洁建材五金厂对宁海县弗莱克斯电气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仇华审判员:贺小象审判员:柴学勇

代书记员:林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