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靖江市远达车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靖江市春江花城农贸市场A-4。2014年12月2日,靖江市远达车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破产财产已按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为由,请求本院裁定终结靖江市远达车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靖江市远达车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按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管理人提请裁定终结靖江市远达车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靖江市远达车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二、债权人未受偿部分不再受偿(详见附表)。三、破产管理人在十日内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靖江市远达车业有限公司注销手续。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黄建明人民陪审员:陈红霞人民陪审员:宣迎春
书记员:马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