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奉化市天耀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夏伟国,奉化市锦屏街道办事处副主任。2014年8月18日,奉化市天耀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奉化市天耀服饰有限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了表决,到会债权人52名,同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45名,同意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86.5%,且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无担保债权金额的74.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要求。为此,奉化市天耀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晨磊审判员:陈欢桃审判员:王凯
书记员:陈盛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