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大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岳林街道舒前村东槽头。法定代表人:俞海平,该公司董事长。2013年6月26日,申请人宁波大成车业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查明:申请人宁波大成车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登记成立,是由中方俞海平与外方日本大成化光株式会社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金20万美元。近几年来,因企业经营不善造成亏损,负债上升。到2013年5月31日,申请人负债已达到9000万元多,而申请人的资产只有约5000万元。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但目前申请人生产能力正常,且有意向性的战略投资人愿意投资。
本院认为: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但目前申请人生产正常,且有意向性的战略投资人愿意投资。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宁波大成车业有限公司重整。二、指定宁波大成车业有限公司危机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临时管理人。
审判长:陈晨磊审判员:陈欢桃审判员:王凯
书记员:陈盛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