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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3

宁波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3)甬奉商破预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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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3年文书破产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宁波好男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东郊工业园区东环路**。法定代表人:周岳年,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以申请人宁波好男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查明:申请人宁波好男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2日,注册资金1000万元。近年来申请人亏损严重,负债率上升。据初步统计,截止2013年1月底,申请人已负债45351745元,申请人的总资产约8822972元,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好男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宁波好男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宁波好男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宁波振幸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危机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清算小组)为宁波好男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晨磊审判员:陈欢桃代理审判员:吕亚锦

书记员:陈盛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