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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7

宁波以赛亚汽车空压机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3破申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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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7年文书破产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宁波以赛亚汽车空压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高新技术园区汇泉路**。法定代表人:王维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波以赛亚汽车空压机有限公司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继续经营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宁波以赛亚汽车空压机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6日成立,住,住所地为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汇泉路**册资本15000000元。根据宁波以赛亚汽车空压机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宁波以赛亚汽车空压机有限公司资产总计625484142.29元,负债739889265.80元,所有者权益为-114405123.51元。宁波以赛亚汽车空压机有限公司有劳动关系的员工为256名。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以赛亚汽车空压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宁波市奉化区高新技术园区汇泉路**,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宁波以赛亚汽车空压机有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系破产适格主体。申请人负债总额大于资产总额,且已有部分债务涉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宁波以赛亚汽车空压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俊审判员:江敏代理审判员:乐嘉波

书记员:田鑫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