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州元隆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管理人。2014年6月20日,湖州元隆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隆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了申请,称元隆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在该公司2014年6月17日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了表决,并予以通过。依据该重整计划草案,元隆公司如进行破产清算,通过公开拍卖资产的方式清偿债权,资产价值将大幅贬损,即使元隆公司的抵押权人亦得不到足额清偿,全体普通债权人将得不到受偿。而元隆公司如能顺利重整,通过引进重整投资者,全面执行重整计划规定的经营方案和偿债安排,则全体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将得到明显提升,同时对元隆公司职工债权、税收债权(优先部分)、对债务人的抵押债权均能实现全部受偿,且清偿时间相对确定,无需经历漫长的资产处置变现阶段,故请求法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认为:元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表决通过人数比例、同意重整计划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均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据此,元隆公司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湖州元隆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二、终止湖州元隆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美华审判员:费为民审判员:沈建荣审判员:吴宾宾代理审判员:徐军
书记员:虞芳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