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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宁海县佰坤金属制品厂、宁海县三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6破申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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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宁海县佰坤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宁海县深甽镇赵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26MA284EJ5XE。经营者:张学军,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申请人:宁海县三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赵家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93002320A。法定代表人:陈伟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年11月2日,申请人宁海县佰坤金属制品厂在执行程序中以被申请人宁海县三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宁海县三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宁海县三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宁海县三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宁海县三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00元,住,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赵家村准登记机关为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2日,本院作出(2018)浙0226民初563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33539.8元。因被申请人未按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申请人仍无法清偿上述债务。截至2020年11月3日,本院以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未执结执行案件3件,未清偿标的额共6050908.54元。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无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受理申请人宁海县佰坤金属制品厂对被申请人宁海县三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章琴琴审判员:石洋颖审判员:严慧慧

代书记员:俞金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