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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杨建祥、宁海县国大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6破申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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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9年文书破产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杨建祥,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6712191332),汉族,杭州鼎尚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杭州市余杭区。被申请人:宁海县国大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254388279U),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田永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9年7月23日,杨建祥在执行程序中以宁海县国大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宁海县国大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以张贴公告方式通知了宁海县国大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海县国大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宁海县国大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4月4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路**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杨建祥为与被申请人宁海县国大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浙0226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宁海县国大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建祥货款28233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82334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届期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17件,被申请人财产经本院拍卖清偿后,未受偿总标的达17203024.83元,被申请人尚余财产金额为633973.41元,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其债权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故有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在本院有多件案件未履行,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系由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本院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杨建祥对宁海县国大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张海霞审判员:仇华审判员:王翠

代书记员:林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