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盱眙县同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管镇镇宁徐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陆延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林,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盱眙县祥顺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三河农场邱上郢管理区。法定代表人:徐国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盱眙县同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盱眙县祥顺禽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予以立案,并于2020年7月1日通知盱眙县祥顺禽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盱眙县祥顺禽业有限公司就该申请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盱眙县祥顺禽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9日在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600万人民币,股东为徐国发、赵永兴,由徐国发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鸡、鸭养殖、销售,饲料销售。
本院认为,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中,申请人盱眙县同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盱眙县祥顺禽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经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现盱眙县祥顺禽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被申请人登记机关为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盱眙县同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盱眙县祥顺禽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德宝审判员:王倩审判员:陈娇娇
书记员:宋国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