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文燕,女,汉族,1979年6月9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申请人:苏州迪宝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5472409B,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南村坝村。法定代表人:秦文燕。2020年3月10日,申请人秦文燕以苏州迪宝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宝士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存在债务未清理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召开股东会也未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迪宝士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同年3月11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迪宝士公司及该公司另一股东**达。**达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驳回秦文燕对迪宝士公司的强制清算请求。本院查明:被申请人迪宝士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8日,所属行业为金属制品业,注册资本150万元,股东**达认缴76.5万元、股东秦文燕认缴73.5万元。2015年7月7日起迪宝士公司连续三年被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8年5月22日,江苏省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对迪宝士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100元。2018年6月28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迪宝士公司营业执照。之后,迪宝士公司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另查明:2015年6月9日,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327号仲裁裁决书:一、确认李燕与迪宝士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7月底解除。二、迪宝士公司应当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燕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96554.4元。因迪宝士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李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96554.4元。执行中仅执行到位5000元,未查找到迪宝士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余91554.4元未能执行到位。2015年11月17日,本院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汽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另一股东**达进行了听证。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资产及负债情况。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自2015年开始即已停止经营,目前已资不抵债。
驳回秦文燕对苏州迪宝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浦小宝审判员:蒋先锋审判员:王芳法官助理:李超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