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翁文翔,男,199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申请人:杭州乐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1单元701室。法定代表人:陈星星。申请人翁文翔以被申请人杭州乐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同时通知了被申请人乐汀公司,被申请人乐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未提出异议。本院经查明,乐汀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成果转让,图文设计,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除网络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影视策划等。成立于2018年7月13日,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1单元701室,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申请人翁文翔与乐汀公司的债务已经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635号仲裁调解书确认,乐汀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翁文翔26974.70元,于2019年8月15日前付清。之后,乐汀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申请人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乐汀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浙0105执34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635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同时,申请人申请执行转破产,本院启动执转破程序。另查明:本院执行局在执行乐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经查询乐汀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9年12月16日,乐汀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共计七件,未履行标的达230122.93元。
一、受理申请人翁文翔对被申请人杭州乐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为杭州乐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周小林审判员:叶吉红人民陪审员:田伟伟
代书记员:徐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