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西座二楼2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DM6P21。法定代表人:陈明理,董事。被申请人: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与香蜜湖交界西北阳光高尔夫大厦2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4273XK。法定代表人:翁方造,执行董事。
2020年3月31日,债权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平安公司”)以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马环保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骏马环保公司进行重整,被申请人骏马环保公司书面表示同意。2020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对招商平安公司申请骏马环保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进行听证调查。为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2020年5月18日,本院决定对骏马环保实施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骏马环保预重期间临时管理人。2020年8月10日,临时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临时管理人工作报告》,认为骏马环保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
本院查明,经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9]D639号《裁决书》以及华南国仲深裁[2019]D638号《裁决书》确认,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深圳南山分行”)对被申请人骏马环保公司享有两笔债权,第一笔债权为本金人民币392786646.66元及利息、律师费、保全费、仲裁费;第二笔债权为本金5416214.96美元及利息、律师费、保全费、仲裁费。工行深圳南山分行已于2019年5月30日将上述两笔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招商平安公司,并于2019年6月28日在南方日报上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0年1月10日,申请人招商平安公司向骏马环保公司书面发函要求骏马环保公司履行还款义务,骏马环保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回函称无力偿还款项。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完成了对被申请人的资产初步评估、负债核查、经营情况等事项的初步调查,并形成了《关于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临时管理人工作报告》。骏马环保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7日,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与香蜜湖交界西北阳光高尔夫大厦2708,法定代表人为翁方造。骏马环保公司自成立之后,经历数次股权变动,截至2020年6月30日,骏马环保公司注册资本为65000万元,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公司”)持有骏马环保公司100%的股权。骏马环保公司的主要业务为节能环保项目及投资,目前主要在运营项目为垃圾焚烧热电项目和污泥处理项目。在外部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及实体经济遭受冲击的背景下,骏马环保公司的现金流出现紧张情况,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与偿债能力。根据临时管理人初步调查,骏马环保公司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经评估,以2020年7月31日为基准日,骏马环保公司资产变现价值为340553261.95元。临时管理人初步核查的债权总额为4322886314.98元,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人的受偿率约为1.1%。预重整期间,经临时管理人推动,被申请人骏马环保公司与部分债权人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重整预案,明确债权分类和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债务人未来经营计划等主要事项。2020年9月12日,临时管理人召集其股东飞马国际公司及债权人开会,就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工作情况、骏马环保公司重整预案基本内容和重整投资人未来经营计划等事项征询意见,并就债权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释明,获得部分债权人现场支持。管理人经调查认为,根据骏马环保公司目前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合理估值并对骏马环保公司的偿债能力进行初步测算,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1%,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骏马环保公司业务具有较为广阔的市场前景,其下属公司主营的垃圾焚烧发电业务仍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骏马环保公司已经制定具有可行性的重整预案,通过重整可以合理保证债权人及出资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其资产不当贬损和营运价值的流失。因此,管理人建议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骏马环保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工行深圳南山分行对骏马环保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系合法债权。工商深圳南山分行与本案申请人招商平安公司签订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招商平安公司,并依法通知了骏马环保公司,招商平安公司依法取得了对骏马环保公司的合法债权人身份。在上述债权履行期届满之后,骏马环保公司未能清偿债务,并明确表示无力清偿,招商平安公司依法可以申请骏马环保公司重整。被申请人骏马环保公司资产明显低于负债,其账面记载及预重整期间经资产初步评估、负债核查也显示骏马环保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根据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调查情况,骏马环保公司具备重整价值。经临时管理人推动,骏马环保公司与债权人在协商基础上制定了重整预案,骏马环保公司重整具有可行性,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招商平安对骏马环保提出的重整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龙光伟审判员:岳燕妮审判员:王芳
书记员:李迪文(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