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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深圳市一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首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853号

案由与程序
不当得利纠纷 · 破产
裁判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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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深圳市一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浪口河坑工业园1栋4楼分隔体北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39661Q。法定代表人:邱十意,总经理。被申请人:深圳市首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泰华梧桐工业园雨水(2A)栋3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82597T。法定代表人:周科。经申请人深圳市一米电子有限公司同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以被申请人深圳市首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云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首云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经南山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首云公司未能清偿申请人深圳市一米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317062.45元。南山法院以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9年10月28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另,被申请人在南山法院尚有案件未清偿债务444480.53元。被申请人首云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3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为周科(持股比例95%)和王维珍(持股比例5%),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通讯产品、计算机及网络产品、多媒体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国内贸易,移动电话机的研发与销售等。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一米电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首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白田甜审判员:谢继宇审判员:王芳

书记员:叶浪花(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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