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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中互耀世体育场馆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体智美场馆运营(深圳)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93号

案由与程序
不当得利纠纷 · 破产
裁判日期
2020-06-03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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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互耀世体育场馆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平各庄村顺通路27号4幢3层3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C9D6XU。法定代表人:刘学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婷,女,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系中互耀世体育场馆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君谊,女,汉族,1989年5月27日出生,系中互耀世体育场馆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北体智美场馆运营(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强路3030号中国新媒体产业园11楼1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98R0C。法定代表人:谢俊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艳,女,汉族,1976年11月7日出生,系该司员工。申请人中互耀世体育场馆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互耀世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体智美场馆运营(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进行了听证调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文婷、杨君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肖艳到庭参加本案听证会。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中互耀世公司主张,截至2020年4月23日本案听证之日,其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未清偿的债权金额(本金和利息)总计17822397.26元。中互耀世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公司间借款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被申请人涉诉裁判文书汇总、(2019)粤1973执122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被申请人北体公司对《公司间借款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证实。被申请人北体公司对与中互耀世公司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欠款事实亦均予以确认。此外,北体公司表示目前无法偿还中互耀世公司的债权,并对中互耀世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无异议。被申请人北体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材料。本院查明,2018年7月18日中互耀世公司与北体公司签订《公司间借款协议》,约定中互耀世公司向北体公司出借人民币2000万元,利息标准为年利率6%,还款日为2018年9月30日,如未能按期还款申请人有权按每日0.05%的比例收取罚息。协议签订当日,中互耀世公司履行完毕款项出借义务,但北体公司在收到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款,仅于2019年3月15日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申请人中互耀世公司的债权至今未得到全部清偿。被申请人北体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于2016年11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深圳市德勤嘉尚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另查明,北体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体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1月21日,该院作出(2019)粤1973执122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受理申请人中互耀世体育场馆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北体智美场馆运营(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岳燕妮审判员:夏静审判员:唐姗

书记员:杨帆(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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