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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刘泽波、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2破申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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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泽波,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申请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王铁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58504456W。法定代表人:曹新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刘泽波以被申请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源建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晋源建安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晋源建安。晋源建安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系由曹新保、蔡桂英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04年1月2日登记注册,登记机关为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人民币10800万元,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王铁乡。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土方劳务(凭资质证经营)。建筑材料、钢材、百货销售。根据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晋源建安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泽波水泥款468456元,并自2014年3月1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刘泽波利息损失至履行完毕止。因晋源建安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泽波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未查出被执行人晋源建安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刘泽波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3月8日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后刘泽波查询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执248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亦明确,晋源建安欠债多,涉案多,经营已停止多年,人员全部解散,其办公用房等财产已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涉晋源建安执行案件予以处置,现被执行人晋源建安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伟,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俐,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理申请人刘泽波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鲁青审判员:黄德华审判员:杨恩才

书记员: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