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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2破申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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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9年文书破产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荷花路与临湖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677560499F(1-1)。法定代表人:张中涛,总经理。申请人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佳文化公司)以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9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破产清算申请书,截止2018年9月30日,润佳文化公司资产总额为6042.92万元,负债总额为8943.59万元,经诉讼确认的债权金额为9560.7万元。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01978号、(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492号、(2016)皖0122民初2147号、(2017)皖0122民初1766号、(2017)皖0122民初507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48463号民事判决书的记载,申请人在上述案件中均为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或徐忠心的保证人,被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有多名其他连带保证人。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判决的履行情况,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保证人或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情况,从而直接将上述案件判决金额纳入自身债务,明显放大了负债数额。同时,申请人以2号楼作为福利房已转让给职工及其亲属为由,将评估价值为1434.58万元的2号楼从公司资产中剥离,申请人上述处置资产的行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同时亦明显减少了其资产的数额。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为避免债务人通过申请破产而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鲁青代理审判员:贺心培代理审判员:任倩

书记员:韦亚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