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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9

曾方永、周庆秀等与织金县人民政府等乡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9)黔05行赔初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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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

原告曾方永,男,汉族,1964年6月8日生,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原告周庆秀,女,汉族,1966年10月1日生,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原告曾居梦,男,汉族,1995年4月15日生,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原告曾居兰,女,汉族,1992年1月18日生,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原告曾居丽,女,汉族,1997年3月17日生,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羽生,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振兴,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住所地:织金县城关镇新华北路**。法定代表人潘发勇,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张晓文,织金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被告织金县猫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织金县猫场镇齐心村。法定代表人陈运兴,该镇镇长。出庭负责人丁朝松,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明权,织金县猫场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原告曾方永、周庆秀、曾居梦、曾居兰、曾居丽因与织金县人民政府、织金县猫场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方永、周庆秀、曾居梦、曾居兰、曾居丽以与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方永、周庆秀、曾居梦、曾居兰、曾居丽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方永、周庆秀、曾居梦、曾居兰、曾居丽撤回起诉。

审判长:陆川审判员:杨静梅审判员:黄塑希法官助理:洪运佳

书记员:蒋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