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树爱,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同心西路333号。法定代表人王刚,镇长。
再审申请人许树爱因诉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行赔终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树爱申请再审称,原审作出违法不赔的判决,明显违背法理、常理、天理,申请人的原诉求合法有据,应当受法律保护。因此,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本案中,许树爱户的承包地属集体所有,涉案地块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征收并转为建设用地,许树爱户的征地补偿款亦已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标准全部分配到其户内,其合法权益并未受到损害。虽然被申请人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对许树爱的承包土地实施强制交付的行为已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但其合法权益未受损害,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赔偿请求。许树爱请求给付土地拍卖金,赔偿误工费、诉讼相关直接损失的主张,因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许树爱的赔偿请求,二审判决维持是正确的。综上,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树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朱志闽审判员:王江凌审判员:史寅超
书记员:林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