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高秀云,男,汉族,住山东省沾化县。
高秀云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2019年2月19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高秀云通过张店区人民法院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理由为:高秀云的长子高表鹏、儿媳吕敏与徐丽名下车辆于2013年发生交通事故,高表鹏、吕敏死亡。该案经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徐丽支付高秀云交通事故赔偿657065.75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徐丽未履行。后高秀云申请强制执行,仍未得到赔偿。高秀云因该交通事故丧失儿子、儿媳,且交通事故发生时孙女高煦妍出生仅55天。为照顾孙女,高秀云夫妇已丧失经济来源,仅靠次子高志昊打工的微薄工资维持生活。事故发生时,丧葬费、诉讼费均系外借,至今无力偿还。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救助。高秀云提交了以下材料:1、高秀云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2、高秀云所在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办事处苏王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证明高秀云因儿子、儿媳车祸双亡,未得到赔付,其孙女高煦妍尚需其抚养,致使家庭经济非常困难。3、高秀云的救助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高秀云、王风珍、高煦妍诉徐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3)张民初字第3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高秀云、王风珍、高煦妍死亡赔偿金630872.75元、丧葬费23193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657065.75元。该案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张店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封了徐丽名下车辆,但均是挂靠车辆,且不具有可执行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高秀云因该交通事故丧失儿子、儿媳,且交通事故发生时孙女高煦妍出生仅55天,现生活困难,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救助。
本院认为:高秀云提出的国家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综合考虑该案执行情况,救助申请人生活现状和劳动能力,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救助高秀云3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